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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办事指南
2008-08-31 23:07:1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  文字大小:【】【】【
  一、办事须知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必须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否则,不准拆迁。

  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需具备以下要件:

  1、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2、拟拆除房屋现状图和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拟建建筑总平面图。

    3、拆迁自有房屋的,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拆迁他人房屋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被拆除房屋产权单位意见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须有市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和出让土地的四至范围图。

    4、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搬迁、回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5、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被拆迁人住房情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匡算、安置标准和去向、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

  拆除文物古迹、风貌建筑、教堂、寺庙、涉外房产、代管产房屋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和资料外还须持有市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

  二、办事程序

  1、申请

  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须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县拆迁主管部门申报并填写《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

    2、审核

  凡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规定提交证件和资料齐全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立即受理。

  3、发证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所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对拆迁现场进行房屋查勘同意后,由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

  三、办事时限

  自收件之日起,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调查、审批和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收费标准

  拆迁管理费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0.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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